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和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的有关规定。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《县城芹江钟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》进行了论证。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,征求公众意见。
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,自公布之日起算。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,请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以下办公室,落款请注明姓名、住址、联系电话、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。
1、日常现场办公室地址:芹江钟表厂办公室二楼(芹阳办事处芹南路92号)。
2、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:芹阳办事处芹北路17号(县规划局一楼)。
特此公告
附件:县城芹江钟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(征求意见稿)
开化县人民政府
2016年6月14日
县城芹江钟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(征求意见稿)
因停车场、游客服务中心等景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需要,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,结合项目实际情况,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:
一、征收目的:停车场、游客服务中心等景区管理及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。
二、征收范围:东至衢州醉根艺品有限公司、南至芹南路、西至石井苑、北至山地四至范围内,国有土地上单位、个人的房屋(详见征收范围红线),征收总建筑面积2.26万平方米。
三、征收补偿的依据: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、《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(开政办发〔2015〕25号)和《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》(开政办发〔2015〕26号)等规定。
四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: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,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。
征收个人住宅,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,且被征收人名下无其它房屋的,按54平方米予以补偿。
五、住宅货币补偿方案
(一)房屋价值的补偿
1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,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,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。
2、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。
(二)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(含60平方米)的搬迁费每户1500元;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/平方米计发。
(三)临时安置补偿费: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(含60平方米)的,按60平方米计发;大于60平方米的,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。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月10元/平方米,按12个月支付。
六、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
(一)产权调换安置房源
1、芹阳办事处花山坪18号第1幢和第2幢,共60套,为现房(配套储藏室)。其中,建筑面积78平方米的户型24套;建筑面积81平方米的户型6套;建筑面积85平方米的户型18套;建筑面积88平方米的户型6套;建筑面积109平方米的户型6套。
2、芹阳办事处钟山地块第1幢和第3幢,共19套,为现房(配套储藏室)。其中,建筑面积76.48平方米的户型14套;建筑面积75.63平方米的户型4套;建筑面积77.04平方米的户型1套。
3、芹阳办事处凤凰盛世地块第31幢,共3套,为现房(配套储藏室)。其中,建筑面积90.55平方米的户型3套。
(二)安置房评估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,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。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按规定结算差价。
(三)选房规定
1、被征收人的每套住宅房屋,只能选择一套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。
2、选房分批次进行,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先后抽取选房排序号,在规定期限内凭排序号依次抽取选房号,再凭选房号依次选房。
本项目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,为第一批选房对象;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之日起45日内签订协议的,为第二批选房对象;之后签订协议的,按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选房。
(四)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(含60平方米)的搬迁费每户每次1500元;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/平方米计发,计两次搬迁费。
(五)临时安置补偿费: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(含60平方米)的,按60平方米计发;大于60平方米的,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。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月10元/平方米,按6个月支付。
七、其他房屋补偿方案
(一)房屋价值补偿
1、工业用地上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。
2、收回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原出让合同有约定的,按合同约定补偿;合同未约定的,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、土地用途、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。收回工业用地给予一定奖励,奖励标准参照开政发﹝2014﹞65号《工业园区青联片区“退二进三”实施意见(试行)》规定执行。
3、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。
(二)一次性经济补偿费
1、搬迁费,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/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迁费。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、自动扶梯、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,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。
2、临时安置费,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(不含附属物、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)的3%一次性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。
3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,按被征收实际生产用房评估补偿价值(不含附属物、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)的8%一次性给予补偿。
房屋征收范围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。
八、房屋征收奖励
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,并按期限自觉搬迁腾空完毕的(以验收可拆为准),按以下标准予以房屋征收奖励:
(一)配合房屋征收调查、评估奖励
凡在本项目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之日起,被征收人在7日内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完成被征收房屋调查、评估工作的,对住宅每户给予3万元、其他房屋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,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元/平方米予以增加奖励。
(二)房屋按期搬迁腾空奖励
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,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,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/平方米、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/平方米给予奖励;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45日内签订协议的,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,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/平方米、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0元/平方米给予奖励;之后签订协议的,不予奖励。
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,按60平方米计算。
(三)完全签约奖励
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,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,并按期限搬迁腾空完毕的(以验收可拆为准),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(不含附属物、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)的10%给予奖励。
(四)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励
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,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,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(不含附属物、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)的5%给予奖励。
(五)货币化安置奖励
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,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(不含附属物、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)的10%给予奖励;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(不含附属物、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)的5%给予奖励。
九、补偿资金发放
1、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及配合房屋征收调查、评估奖励,房屋按期搬迁腾空奖励,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励,货币化安置奖励: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,凭搬迁交房验收单,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。
2、完全签约奖励: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,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,并按期限搬迁腾空完毕的(以验收可拆为准),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,凭搬迁交房验收单,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。
十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
房屋征收部门: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房屋征收实施单位: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
十一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
本项目签约、搬迁期限为60天。